教務處公告
日期:112年09月06日
主旨:112-1學期大學部修習(碩士班),碩士班修讀 (博士班)課程學分採認申請。
說明:
一、大四修習(碩士班)、碩二修習(博士班)課程欲保留於就讀研究所時學分抵免使用,請於112-1學期 (112年10月02日)前
完成申請手續。申請大學部修習(碩士班)及碩士班修習(博士班)保留課程,學分數將不列入畢業學分。
二、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索取二聯式【大學部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學分採認申請表】、【碩士班學生修習博士班課程學分採
認申請表】。
表單流程:本人簽名→授課教師簽名→系主任簽名→繳回教務處註冊組
( 修讀外校研究所課程須經外校授課教師簽名)
三、考上碩士班(博士班)時,須附【大學部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學分採認申請表】、【碩士班學生修習博士班課程學分採認
申 請表】第二聯﹝學生收執聯﹞,辦理本校或外校學分抵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