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系所時程及申請資格 |
1.申請期間:113年5月6日(星期一)起至5月17日(星期五)止。 2.申請資格: (1)碩/博士生須修業滿一學期以上。 (2)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 (3)符合各研究所自訂之轉所申請條件。 |
簽核流程 |
1.填妥「研究生轉所申請表」(併附歷年成績單及備審資料)→原就讀系所(指導教授/系所主管/院長)簽章同意後
→送教務處註冊組彙辦。 2.由各系(所)依自訂之轉所標準及申請審查規定辦理。審查結果經轉入學系(所)主管及院長簽核, 呈教務長核定後公告通過名單。 |
相關注意事項 |
1.申請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通過者,不得再行請求更改申請或轉回原所。 2.學生休學期間不得提出申請。 3.入學管道屬考試或甄試入學者與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互轉。 4.同研究所內申請轉組(學籍分組)者,比照轉所之各項規定。 5.修讀碩/博士學位轉系(所、學位學程)者,其在兩系(所、學位學程)之修業年限須合併計算。 6.陸生轉系(所)應在當學年度部定招收陸生總名額及系所範圍內辦理。 |
相關法規及表單 |
112學年度研究所轉系(所、學位學程)申請/審查標準暨招收名額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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