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系所主管遴選辦法

元智大學系所主管遴選辦法

 

87.04.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9.24 九十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5.07.1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智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遴選各系所主管,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各項遴選作業。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置系所主管一人,綜理系(所)務。系所主管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因故出缺時,應組成該系(所)之「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遴選作業。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該系(所)資深教授或副教授或該系(所)之系(所)諮議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之,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若系(所)教師或諮議委員人數不足時,校長得逕自該系(所)資深助理教授,或該院資深教授或副教授中遴聘之。

第四條 系(所)主管候選人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具學術上卓越成就與聲望。

二、認同本校教育理念(卓越、務實、宏觀、圓融)及系(所)擔負之使命與任務。

三、具有規劃、領導、推動學術行政之能力。

四、具有高尚品德與操守良好。

五、具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五條 系(所)主管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院長徵詢該系(所)教師意見後提出候選名單二至三人。

二、由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主動推薦。

第六條 本會依下列三個階段進行遴選:

第一階段:本會依第五條之程序接受推薦。

第二階段:本會依第四條之要件審查資格,選出參與複選之人選,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第三階段:本會應邀請複選候選人面談,說明其系(所)務發展理念,並從中遴選一至二人向校長推薦,由校長擇一聘兼之。

    系(所)主管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經院長推薦,報請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但於新任系(所)主管未能依法產生前,得由校長優先自該系(所)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一人,代理主任或所長職務;如有困難,得由校長就該院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一人,代理主任或所長職務;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系(所)主管連續任職包含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八條 系(所)主管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有影響公平遴選之行為。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並對遴選過程及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