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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2年3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0645號書函
主旨: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提案表(含範 例)」,並增訂「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 並確依說明辦理 。【重點提示: 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 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 之相關規定。」學校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時,書面通 知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 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等,並注意文書 之送達應以足供存證查核方式送達當事人,其中詢問 目的,應適時合理揭示審議教師不適任之事由,俾利 教師妥為預備陳述之內容。又第一次通知陳述意見, 應視實務需要預留教師合理之準備期間(以7日為原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