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

一、公告所稱公務人員法制及約聘僱人員法令之範圍

為求審慎明確,有關案由一所列及各單位所提各項法規是否屬於「公務人員法制」範疇,由本會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教育部表示意見後,再作確認。

二、公立大專校院、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延攬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如講座、客座人員或研究人員等)、博士後研究員、助理或研究助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除先就該等人員適用之相關法規確認是否屬「公務人員法制」外,有關該等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究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仍需依勞務提供事實個案認定。如因此產生爭議,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三、公立各級學校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進用之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公立各級學校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兼任教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問題,應依前述案由一及案由二原則辦理,即先確認是否屬公務人員法制範疇,再確認有無僱傭關係。

四、公部門各業僱用之工讀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可否配合工讀生之「在學身分」,與之簽訂定期契約?

有關工部門各業僱用之工讀生,應屬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至於工讀生與用人單位間有無僱傭關係,仍應就個案勞務給付態樣,依實認定。另,工讀生得否簽訂定期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五、依「公共就業方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以工代賑」等相關就業促進或生活扶助措施所進用之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公共就業方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臨時工作津貼」所進用之人員係「以工代賑」性質,屬公法救助關係,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六、勞基法所規範之勞工退休年齡為何?

        依97051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勞基法第54條條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年滿65歲,是以學校工友屆齡退休年齡延長           為65歲。

七、勞動基準法修正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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