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辦理。
目的
規劃與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確保懷孕、產後哺乳女性勞工之身心健康,達到母性勞工保護目的。
說明
一、雇主不得使妊娠中、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二、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違反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三、依上述規定,本校應辦理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事項,故請妊娠中、分娩後一年內及哺乳同仁,填寫本問卷,以掌握校內妊娠員工之健康風險評估管理。
四、問卷填寫: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PIyolgM1KlJ67oz7XMk68lzLxaEd5CIbMn4G9tjKxOSAm6Q/view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