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臺北市職災勞工及其子女守護計畫
一、依據:落實市長市政白皮書有關「持續關懷弱勢勞工就業權益」勞工政策。
二、目的:為照顧臺北市職災勞工及其子女,協助職災勞工參與職業訓練,學習
新技能以利返回職場,並鼓勵學業成績優良及具有特殊才能之職災勞
工在校子女,激發其學習表現,以增進未來社會競爭力,特訂定本計
畫。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四、申請期間:
(一)適用期限:自97年1月1日起發生之職業災害事件(含失能及死亡)
(二) 申請時間:
1、就學補助費:
(1)每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就學補助。
(2)每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受理當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就學補助。
(3)申請人需以書面向本處申請補助,依申請案件郵戳日期順序受理申請,名額額滿、逾期者皆不予受理亦不得追溯。
2、生活補助費:
(1)每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不含)以下者(含職災事故後出生之胎兒):以上半年度為標準】之生活費補助。
(2)每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受理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國小(不含)以下者(含職災事故後出生之胎兒):以下半年度為標準】之生活費補助。
(3)申請人需以書面向本處申請補助,依申請案件郵戳日期順序受理申請,名額額滿、逾期者皆不予受理亦不得追溯。
3、獎學金補助:
(1)每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上一個學期之獎學金補助。
(2)每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受理上一個學期之獎學金補助。
(3)申請人需以書面向本處申請補助,依申請案件郵戳日期順序受理申請,名額額滿、逾期者皆不予受理亦不得追溯。
4、職業訓練補助費(含職業訓練費用及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
(1)申請職業訓練費用:
應於結束職業訓練領取結業證書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本處申請補助,依申
請案件郵戳日期順序受理申請,名額額滿、逾期者皆不予受理亦不得追溯。
(2)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
受訓期間,每月20日前檢附職訓單位開立上個月之受訓證明,以書面向本
處提出申請,名額額滿、逾期者皆不予受理亦不得追溯。
5、住院慰問金:
經勞動檢查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認定職業災害者,或經職災社工員訪視評估有
需求者,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五、實施對象:申請人(職災勞工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
(一)本計畫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行業工
作,於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並經由勞動檢查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
災害事實。
(二)職業災害發生時(職災需自97年1月1日後起算),設籍於本市之職災勞工或設籍於本市之職災勞工的子女(含職災事故後出生之胎兒)。
(三)申請人(含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需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申請本計畫獎學金補助及住院慰問金除外)。
(四)職災勞工因職業災害事件導致死亡,或經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5等級規定之失能者,其子女年齡在25(含)歲以下就讀國內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或生活津貼,得申請本計畫之就學補助費、生活補助費。
(五)職災勞工因職業災害事件導致死亡,或經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失能者,其子女年齡在25(含)歲以下就讀國內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得申請本計畫之獎學金補助。
(六)職災勞工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補助費:
需經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準第2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達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資格,
符合非自願性離職或與原雇主間因職災事件離職發生勞資爭議者(需自97年
1月1日起算,因職災事件曾有相關因素調解不成立或涉訟情事者)。
1、職業訓練補助費:
需完成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所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得申
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補助費。
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需參與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所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並按
職災勞工實際參訓期間,按月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七)本計畫補助「非自願離職失業」,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上述內容需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文件以作為證明。
(八) 職災勞工申請本計畫之住院慰問金:
1、遭受職業災害受傷連續住院達5天者。
2、遭受職業災害受傷連續住院達7天以上者。
3、申請人不得重複請領政府相關職災慰問金,如有前述狀況,同意退回申請本
計畫之住院慰問金。
六、補助金額及名額:
(一)就學補助費(申請人不得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就學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
減免,如有前述狀況,同意退回申請本計畫之就學補助費)
1、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
(1)就讀公立大專院校: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核實給付,最高補助
新臺幣30,000元整,每學期補助5名。
(2)就讀私立大專院校: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核實給付,最高補助
新臺幣50,000元整,每學期補助5名。
2、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 :
(1)就讀公立高中職: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核實給付,最高補助新
臺幣15,000元整,每學期補助10名。
(2)就讀私立高中職: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核實給付,最高補助新
臺幣20,000元整,每學期補助10名。
3、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國民中學: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核實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0元整,每學期補助15名。
4、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國民小學: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核實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
2,000元整,每學期補助20名。
(二)生活補助費:(申請人不得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同性質生活津貼,如有前述狀況,同意退回申請本計畫之生活補助費)
1、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
每學期補助5名。
2、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每學期補助10名。
3、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國民中學: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補助新臺幣4,000元整,
每學期補助15名。
4、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國民小學:
每名子女依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補助新臺幣3,000元整,
每學期補助20名。
5、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為國小(不含)以下者(含職災事故後出生之胎兒):
每名子女檢附申請日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按上下年度各補助新臺幣5,000
元整,每學期補助20名。
(三)獎學金補助:
※申請本計畫獎學金補助,每學期(在校成績品學兼優、具有特殊才能)補
助類別僅可擇一申請。
※依申請案件郵戳日期順序受理申請,名額額滿、逾期者皆不予受理亦不得
追溯。
※審核規定:
在校成績品學兼優獎學金:
*申請案件補助名額如在受理時間截止前,同時因二名(含以上)申請者(申
請案件郵戳日期相同)提出獎學金申請造成超額情形,將統一由申請者操
行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如操行成績相同者再依學業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
,如上述成績皆相同者,將增額予以獎勵。
具有特殊才能獎學金:
*申請案件補助名額如在受理時間截止前,同時因二名(含以上)申請者(申
請案件郵戳日期相同)提出獎學金申請造成超額情形,將統一由申請者操
行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如操行成績名次相同者再依參與競賽名次等級高
分者優先錄取,如上述成績皆相同者,將增額予以獎勵。
1、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正式學籍之國小至大專院校,在校成績品學兼優:
【依上學期成績單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國小生以甲等成績),成績單無
操性量化成績,則以成績單上無懲處紀錄作為依據;學業總成績平均達75
分以上(國小生以甲等成績),】,申請人請撰寫「我的家庭」文章(字數
以500字為基準,國小生可選以圖畫呈現),及檢附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
雜費繳費證明。
(1)大專院校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獎勵6,000元整,每學期補助5名。
(2)高(職)中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獎勵4,000元整,每學期補助5名。
(3)國中生:每名獎勵3,000元整,每學期補助10名。
(4)國小生:每名獎勵2,000元整,每學期補助10名。
2、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就讀正式學籍之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有特殊才能:
【音樂、體育、舞蹈、建築、美術創作、演說、寫作等,代表學校參與對
外競賽者。擇一特殊才能檢附當學期學校開立之參與競賽證明】,申請人
另請繳交申請之特殊才能作品,請以照片、光碟或印刷品等擇一形式提
供,及檢附申請日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費證明。
(1)大專院校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獎勵6,000元整,每學期補助3名。
(2)高(職)中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獎勵4,000元整,每學期補助3名。
(3)國中生:每名獎勵3,000元整,每學期補助3名。
(4)國小生:每名獎勵2,000元整,每學期補助3名。
(四)職業訓練補助費(含職業訓練費用及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
1、申請職業訓練補助費:(申請人不得重複請領政府各類相同性質職業訓練
費補助,如有前述狀況,同意退回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補助費)
每名職災勞工檢附參與職業訓練課程收據核實給付,累計最高補助新臺
幣50,000元整/人,5名。
2、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人不得重複請領政府之補助 (失業給付津
貼、生活費津貼、勞保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勞保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等),
及雇主補償職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如有前述狀況,同
意退回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每名職災勞工受訓期間,按每月20日前檢附職訓單位開立上個月之受訓
證明,發給生活津貼(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之六成予以補助)。
(2)按職災勞工實際參訓起訖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訓練期間未
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
發放半個月;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以上者,發放1個月。
(3)每名職災勞工生活津貼最高發給累計上限為6個月。
※如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第一次職訓課程期間,有未完成受訓之情事(不可抗
力因素除外:非屬當事人所能掌握之突發事件,包含天然災害以及配合國
家法令所致等事由),將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職業訓練費用及職業訓練期間生
活津貼補助。
(五)職災住院慰問金
1、遭受職業災害受傷連續住院達5天者,發給慰問金1萬元。
2、遭受職業災害受傷連續住院達7天以上者,發給慰問金1萬5,000元。
七、應檢附文件:
(一)必備之文件:
1、申請書。
2、勞動檢查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事實之證明文件。
3、職災勞工死亡證明書或經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醫院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符合上述實施對象資格條件之證明。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5、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符合實施對象資格條件者與職
災勞工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6、檢附103年度臺北市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子女守護計畫職業災害勞工住院
慰問金或職業訓練補助費或職災勞工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費/獎學金
補助切結事項同意書。
7、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監護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8、收據
(二)依申請類別檢附相關文件:
1、申請就學補助及生活補助:
(1)申請人(含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各稅
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核對全戶所得總額低於新臺幣114萬元。
(2)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在校期間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款證明影本。
2、申請獎學金補助:
(1)職業災害勞工之子女在校期間之當學期註冊學雜費繳款證明影本。
(2)申請品學兼優類別:檢附上一個學期成績單,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國
小生以甲等成績),成績單無操性量化成績,則檢附成績單無懲處紀錄
作為依據,學業總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國小生以甲等成績),申請
人請撰寫「我的家庭」文章(字數以500字為基準,國小生可選以圖
畫呈現)。
(3)申請特殊才能類別:檢附上學期學校開立之參與對外競賽證明(正
本),及另繳交特殊才能作品,以照片、光碟或印刷品等,擇一形式提供。
3、申請職業訓練補助:
(1)申請人(含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各稅
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全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14
萬元。
(2)非自願性離職勞工需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文件以作為證明。
(3)符合非自願性離職或與原雇主間因職災事件離職發生勞資爭議者,需
檢附自97年1月1日起算,因職災事件曾有相關因素調解不成立或涉訟情事之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4)申請職業訓練費類別:應於結束職業訓練領取結業證書後六個月內,
檢附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各類職業訓練結訓證
明影本及繳費證明(正本)核實補助。
(5)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類別:按每月20日前檢附職訓單位開立上個月
之受訓證明(正本)。
4、申請住院慰問金
檢附住院5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書請向
1、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1034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
樓免費索取。
2、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下載(ttp//www.fd.taipei.gov.tw)。
(二)送件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條件者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
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於上班時間送件至本處辦理,信封上請
註明「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住院慰問金或職業訓練補助費、或職災勞工子
女就學、生活補助費/獎學金補助」字樣。
九、預期效果:
預計將協助182位臺北市職災勞工及其子女,鼓勵職災勞工學習新技能
以利返回職場,並鼓勵學業成績優良及具有特殊才能之職災勞工在校子
女,激發其學習表現,以增進未來社會競爭力。
十、本計畫各項補助員額將依實際申請狀況進行調配。
十一、本處保留本計畫之修正權利,更改修正時將進行公告。
十二、本補助費用由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贊助,用罄將公告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