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2年第1梯次獎學金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http://www.bola.taipei.gov.tw/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年齡在27(
2.申請人自102年3月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期間至提出
3.申請人及配偶10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或甲等)
*申請金額及名額:
1.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
2. 大專校院(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3. 研究所:每名學生新臺幣15,000元(30名)
(如有超額部分,則依受理先後順序核定;
*申請期間:
自102年3月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
*申請方式:
送件方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 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若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4.子女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操行成績等證明影本。
5.申請人及配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請注意:
(一)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
(二)
1.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
(三)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重新就業後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
(四)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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