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12年8月25日桃市文演字第1120018705號函辦理。
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加強與音樂、戲劇、舞蹈等相關表演藝術團隊合作以活用桃園米倉劇場場地空間,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三、本計畫預計於112年8月28日起至9月28日,辦理113年度第一次徵件 ,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申請項目:
1、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2、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4、桃園市政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同意之活動。
(三)申請檔期:113年1月24日至113年6月30日。
(四)申請空間:米倉劇場B 棟小劇場、C 棟小型工作空間。
(五) 餘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官網:https://reurl.cc/KMDe0m
四、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十-米倉劇場」、113年米倉劇場檔期表(1至6月)、 申請表暨申請書、米倉劇場技術協調需求紀錄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