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學期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
一、依教育部109年7月27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08057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1年08月23日~111年09月12日(9:00~16:00,例假日不受理)
(逾期、資料繳交不完整者,恕無法受理)。
三、申請資格: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2.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3.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受傳染病疫情影響,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生活費貸款之金額範圍為低收入戶學生或教育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
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
四、繳交文件:
(一)下列證明文件可擇一提供:
1. 企業主減班休息、減薪或資遣證明
2. 勞工保險局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 薪資證明或轉帳證明(含封面之存摺影本,攜帶存摺正本備查)
(二)下載: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證明(教育部表格)
(三)下載:學生受疫情影響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自述書(請務必簽名,未滿20歲者,請法定代理人簽名)
五、申請方式: 請將上述文件以以下方式繳交資料
(一)親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學生活動中心2樓 8203室)辦理。
(二)傳真:至 (03) 435-3511,請在每張附件標示【因疫情申請就貸生活費證明】、【姓名】、【學號】。
(三)E-mail:
六、學校審核通過核章後,將以學生之學校個人信箱e-mail通知結果,由學生持生活費證明及註冊明細至承貸銀行辦理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