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Mataisah‧原夢計畫
一、 緣起: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成立以來,不斷的在各層級的教育工作上努力紮根,對原住民人才培育上更是不遺餘力。而在正規教育的體制外,很容易忽略到一些有夢、有心、有才華的族人,看不見他們有夢難圓的失落;也聽不到他們心中微弱的嘆息。為協助族人穩健踏實的在自己最熟悉的土地上實現夢想,鼓勵族人勇敢跨出國門尋夢、追夢、努力實踐,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本會原住民族人才培育四年計畫。
三、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規劃在國外進行短期學習與研究,增進知能及拓展其國際視野,以實踐夢想。
(二) 提供原住民更多元的國外學習管道與經濟協助,提昇其社會與世界之競爭力。
四、補助對象:
具原住民身分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已獲得教育部公費及本會自費留學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出國補助者,於補助期限結束2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五、補助原則:
申請計畫類別不限,惟內容應具體可行,並對個人生涯發展具有積極正向之激勵效益。
六、補助期限: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切結書(如附表三)
(四)監護人同意書(如附表四,未成年申請人檢附)
八、審查程序:
由本會完成資格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由本會組成評審小組,就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執行效益進行書面審查,並擇優辦理複審。
(二)複審:辦理入選人員面試,入選人員應親自出席複審會議,不克參加者視同棄權。
九、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目 |
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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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 |
檢據核實報支 |
1.含研習、進修、參訪、觀摩及研究發展等申請費或報名費、門票、課程材料、資料影印,與相關單位聯繫之郵電費用。另一般非耗材性設備,不予補助。 2.核銷時,請備註說明學雜費單據支出與出國計畫之關聯性,另加附交寄執據、通話明細、購書清單等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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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檢據核實報支 |
含往返機票(台灣-前往國家目的地最便捷航線之經濟艙為限)、船舶及長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租車及短程大眾運輸工具(已包含於生活費中支給)不得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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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 標準 |
前往 國家 |
每日/ 新台幣 |
1.出國期間,每日按左表數額支給。 2.生活費包含膳宿、短程交通費(大眾運輸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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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加拿大、 澳洲、 紐西蘭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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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歐洲、 俄羅斯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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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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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檢據核實報支 |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提供出國期間新臺台幣四百萬元保險,並以保險額度為四百萬元之保費為核銷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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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 支出 |
檢據核實報支 |
含護照、出國簽證、結匯、機場服務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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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額度 |
每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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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外幣匯率以實際出國前一日之台灣銀行公告匯率為準。 |
十、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人員應於出國前30日內,檢具第一期領據及保證人保證書(如附表五),申請本會撥付總金額五分之四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人員應於計畫完成返國之次日起60天內,檢具第二期領據、執行紀錄及支出憑證,申請本會核撥餘補助經費(第二期款依支出憑證核實支給)。
(三) 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結案者,追繳第一期補助款,支出憑證不足額者,亦應繳回超領之補助經費。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人員應審慎規劃計畫內容,如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終止計畫,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通知本會變更計畫,並依比例核減原核定之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之相關文件及紀錄等資料, 無償授權本會作為業務推廣使用。
(二)申請時間:10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申請文件需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收件地址:臺北市10357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172 號3樓教育文化處
(四)詳情請電洽承辦人:本會教育文化處李天恩小姐 電話:02-25571600分機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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