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2年第2梯次獎學金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2年第2梯次獎學金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44552105&ctNode=62845&mp=116003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年齡在27(含)歲以下就讀國內高中職、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具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且申請時仍為學生身分。

2.申請人自102101日起至1021031日期間至提出申請補助時,有非自願離職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之事實。且至提出申請補助時 仍未就業。

3.申請人及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或甲等)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或優等),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申誡以上懲處之證明。

*申請金額及名額:

1.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高中職80名)

2. 大專校院(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大專院校125名)

3. 研究所:每名學生新臺幣15,000元(30名)
(如有超額部分,則依受理先後順序核定;倘某類名額有尚未額滿部分,該類經費得調移支應。)

*申請期間:102101日起至1021031日止。

*申請方式:
送件方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 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於上班時間送件至本局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獎學金」字樣。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若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應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4.子女101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職以上)學業、操行成績等證明影本。

5.申請人及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14萬元。

6.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請注意:

(一)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二)已請領老年給付或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不含社會就助性質)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
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三)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重新就業後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依此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具正式學籍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本人屬離異,無子女監護權情形之申請者,應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之事實。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臺北市民e點通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

申辦服務:
臺北市民e點通\勞工類\勞動局\勞動服務\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獎學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