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教育部修正「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Attachments Required for the Revised Reporting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依教育部來函修正「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執行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務必遵守下列規定: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部政風處網站(https://pse.is/EYW3R)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教育部各計畫主政單位或政風處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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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112年12月5日臺教會(三)字第1124401287B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