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 好
有關預算來源為獎補助款之計畫支出,請依教育部106年5月1日臺教高(三)字第1060056440O號函說明四第一款規定,本計畫經費僅得採購當年度之財物處理,各校得依申請計畫需求採購當年度財物(含期刊、電子期刊及線上資料庫等),並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並付款;如採購非當年度財物(如未來年度之期刊、電子期刊及線上資料庫等),不得以本計畫支應。
亦即各年度獎補助款僅能支應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採購之財物,同時必須於同期間內款付廠商,不得於上年度預付或延遲於次年度付款。如訂定跨期間合約,應明定依服務期間之年度分期付款。
以上,請配合規定辦理,謝謝。
會計室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