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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6 一百零一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106.07.17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父母因非自願性離職失業、家庭突遭變故或遭受天然災害受災之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本校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第三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非自願性離職或失業。
二、天然災害受災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條
經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本專案每學期辦理一次,申請人請於開學日起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由專案窗口訪談並評估學生整體需求,提供補助事項建議後,交由專案評估小組視個案情形斟酌審議,執行補助事項。
三、其他特殊原因者,得隨時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針對下列各補助項目提出需求:
一、生活補助金:以月為單位發放。
二、提供校內免費住宿。
三、天然災害受災學生補助金。
四、學雜費減免。
五、其他協助措施。
六、凡申領上列補助者,每月須附服務負擔10小時。特殊原因申請者,承辦單位得視其情況酌予減免。服務時數紀錄將作為再次申領本專案之評選要件,未完成之時數列入離校系統管制。
七、服務內容方式依「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劃之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無對價關係服務學習活動。
第六條
申請人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或領取失業補助證明。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相關輔導人員(系主任、導師及系教官等)推薦意見。
五、檢具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開立受災戶證明文件影本或醫院開立之傷亡證明。(申請天然災害補助金之必備文件)
六、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和學生本人之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七、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第七條
凡已請領校內各項補助者,應據實表述,作為本專案補助參考。
第八條
本專案經費來源為校內各單位撙節預算與校內外各界熱心人士捐助。若本專案經 費用罄,即停止發放。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