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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流與合作 BANNER

92.07.14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4.11.0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5.05.22 九十四學年度第十八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12.07 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03.03 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04.27 104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本校學生國際觀,希望透過學生參與國際與兩岸交流活動,發揮互補效益,幫助學生成長,提高本校在國際之能見度,爰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活動內容如下:
一、修習雙聯學位或國外學校之學分課程,係指符合元智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並於研習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者。
二、國際與兩岸校際交流活動,係指國際與兩岸學校機構之交流活動,包含以校方報名參加之國際性研習營與以校方帶隊參加之校際交流活動。
第三條
獎助對象
一、中華民國本籍學生。
二、各院及行政單位推薦之優秀學生。
第四條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獎助優先依序為雙聯學位或修習國外學校之學分課程、國際與兩岸校際交流活動。
二、修習雙聯學位或正式學分課程應以與本校訂有正式合約或經本校專案核准者為限;國際與兩岸交流活動應有相關佐證文件。
三、學生在學期間每學年以獲得一次補助為原則。
四、申請者如獲得校內或其他機關同案之全額補助則不予補助,如經查出,將全數追回補助款。
五、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得依當學年度預算彈性調整。
第五條
申請程序請檢具下列資料向各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際與兩岸交流活動具體內容,包含活動名稱、內容、時間、地點及預期成效。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獎學金申請案由各承辦單位審議之。
第七條
經核定之國際與兩岸交流活動,如因故改變、延期或取消辦理時,學生應事前通知承辦單位,如有疑議,由承辦單位簽辦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