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Uber並不美麗

【中國時報/周韻采】

Uber問題在於網路公司越過了國家疆域的管轄權,當選擇不與本地的司法與行政體系對接時,等於是轉嫁了營業的社會成本給一般大眾。

在許多標榜共享經濟的創新服務裡,Uber是最被廣泛提及的案例,也是引起最多爭議的公司。Uber支持者認為,透過共乘產生了比小黃更舒適、更便捷及更便宜的服務,提升乘客滿意度及創造就業機會,如同赫胥黎筆下的美麗新世界再現。反對者則認為Uber規避管制,造成合法計程車司機的損失及逃稅問題。

然而,Uber問題在於網路公司越過了國家疆域的管轄權,當選擇不與本地的司法與行政體系對接時,等於是轉嫁了營業的社會成本給一般大眾。就拿最近許多民眾的信用卡被Uber盜刷的事件來說吧,我就是受害人之一。連續兩張信用卡於2月間被Uber在境外盜刷成功,除了須忍受停卡的不方便,另外發現Uber在台沒有客服中心,網站申訴頁面也沒有信用卡盜刷的選項。打電話問消保會,答案是境外公司無法處理。再到警察局詢問,警員面有難色的說:「境外是沒有辦法追查的。」當無辜的第三人遭受損害時,卻沒有救濟管道,這就是沒有落地納管的弊病。

落地納管是指Uber必須在台做商業登記,人民才能對其作民事或刑事的請求,保障其權益。信用卡盜刷的個人損失有限,但若發生了如之前Uber司機槍殺路人的事件,依Uber在法庭的證詞,Uber已在可能的範圍內做了查證及Uber與司機間非雇傭關係,要向Uber請求連帶民事賠償都相當困難,更遑論Uber不落地還必須千里跨海打官司的難度。

其實Uber在美國也受管制,Uber被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認定為運輸網路業,必須領有營業執照及提供至少100萬美金的乘客意外險。若Uber願在台比照辦理,台灣許多車隊也已啟動APP叫車,兩者服務型態幾無差別,強分何者合法已無意義。故重要的是如何拉齊兩者在規管上的差距,使得雙方享有公平競爭。

大部分國家視計程車為特許行業,首重市場進入管制,我國《公路法》限制計程車牌照數量,有限的競爭使得司機不須提升服務品質就有穩定收入。故政府應全面開放領有職業駕駛證照者申請計程車牌照,不限數量,所有司機皆為合法執業。至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的生存,則必須憑藉更好的福利及保障招募司機,而非依賴政府的管制。

當政府說:「歡迎Uber,但要遵守台灣法令。」其實只說對了半套。對新創服務的管制原則應該是落地,同時去管制讓舊部門可以平等立足的競爭,否則新創服務的美麗新世界裡永遠會住著毒玫瑰,冶豔卻又傷人。(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