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提列教育資源發展基金業務費要點
89.05.22 8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5.11 104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10.11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同仁積極參與募款活動,以強化募款執行績效,訂定提列教育資源發展基金費要點。
第二條 本校同仁募款所得金額可提列教育資源發展基金業務費歸其所屬單位,但捐款指定本校各單位使用者,不在此列。
第三條 每年現金募款金額總額(不含實物捐贈)之 5%提撥為募款業務費,統籌分 配予募款單位或募款人員應用。
第四條 教育資源發展基金業務費需依實際需要支付單位人員差旅、公關或設備添購、維護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五條 教育資源發展基金業務費之收支管理應由教育資源發展基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