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教育資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元智大學教育資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90.05.14 89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1.06.10 90
學年度第十九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10.30 102
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10.11 106
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02.12 108學年度第十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06.08 110學年度第二十四次行政會議審議

第一條          目的

為妥善運用及管理各界之捐贈,以促進校務發展,特訂定「元智大學教育資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權責單位

本辦法成立委員會置委員7-15人進行各項捐贈事務之籌募、督導及核定,主任委員由本校校長擔任。

第三條          收受捐贈項目
一、校務發展基金(含未指定使用單位及用途)
二、各院、系()發展基金。
三、指定捐贈行政單位專款。
四、獎助學金。
五、清寒助學金。
六、其他各類指定用途專款。
七、其他實物及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第四條          管理原則
收受之捐贈,應全數撥充教育資源發展基金專戶。每年由會計室統計各受贈單位前一學年捐款收入、支出金額及餘額,受贈單位應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成果報告,提供委員會備查及適切公告。
一、未指定用途者,由委員會統籌運用;如有指定用途者,依捐贈者指定用途使用,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不得違反學術及研究倫理、毀損校譽及作為不法之用途。
二、指定作為個人教學及研究用途時,捐贈者(包括捐贈者為法人時之負責人)與受贈者(包括受贈個人、受贈單位之主管、計畫主持人或研究人員)不得為同一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
三、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各捐款項目應由執行單位訂定使用管理相關辦法,辦法應知會公共事務暨校友服務中心,支用時應依循校內會計程序。未訂定辦法之單位動支捐款時需經各院、系()務會議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未指定用途之運用原則
未指定之捐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其用途如下:
一、設立學術講座。
二、設立學生獎助學金。
三、補助教學與研究經費。
四、補助學校推動國際化相關經費。
五、辦理演講、研討會及學術交流會議支出。
六、修建教學研究大樓等。
七、購置各項設備、儀器或資材。
八、支援學校行政相關費用。
九、推動校務發展之相關經費。
十、辦理募款所需及其他業務有關之支出。
捐贈收入之動用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應經由出席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如遇計畫經費在一百萬以下且有時效性者,得由申請單位簽請主任委員核定,經委員會定期會議中追認。

第六條          指定用途之運用原則

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受贈單位提出申請,經委員會核定後得以變更: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捐款連續三年以上未動用者。
三、捐贈之實物已喪失其原捐贈目的。
受贈單位除前項所述情形外,如有變更捐贈用途之需,應先取得捐贈者書面同意後,始能執行。

第七條          捐款如以孳息作為指定用途,得按前述第六條原則運用。

第八條          受贈收入之年度賸餘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非指定用途之捐款結餘由主任委員視校務發展所需,參考私立學校法第46條,召開會議研議與規劃。
二、指定用途之捐款結餘,留存至以後年度依原捐贈用途使用。
三、指定用途之捐款已使用,剩餘之經費少於一萬元者,則執行單位可依第六條原則運用。

第九條          非現金實物捐贈之處分(含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等),依本校財產管理辦法及私立學校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獎勵方式
受贈單位一學年內現金募款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捐款用途為校務發展之用,由學校核撥捐款金額百分之十為獎勵,給予該單位使用;該筆獎勵核撥單位後,募款累積金額即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捐款由本校發給收據以為徵信並據以報稅。捐款人姓名及金額均定期刊於本校網頁。捐款單、收據均順序編號、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捐贈者之捐助獎勵法依「元智大學感謝捐助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