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9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另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性教育及菸害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以及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及體重控制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二、貴校於辦理健康促進推動項目時,可運用旨揭相關衛教素材進行宣導推廣,以引導所屬人員主動關心個人健康與自我管理健康。
三、本部另盤整有旨揭參考網站內之衛教素材類型一覽表,可逕至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健康促進學校/其他參考資料(https://cpd.moe.gov.tw/article?ctid=879)項下查閱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