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揭要點第十點規定,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表件及領據,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12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25日前完成核銷。
三、經查112年會計年度即將終了,請台端依要點規定於112年12月25日前將請款核銷資料送達至本府青年事務局,以利辦理核撥作業。逾時視同放棄申請補助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