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保組公告】訊息轉知: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形,將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治工作,並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112)年11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20761308A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 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 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本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 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 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 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