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臺教高(五)字第1120123623A號),「112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
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提醒計畫主持人執行人體研究相關計畫前,應依規定將計畫提交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辦理研究倫理審查。
教育部來函(臺教高(五)字第1120123623A號),「112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
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提醒計畫主持人執行人體研究相關計畫前,應依規定將計畫提交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辦理研究倫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