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問答集

Q1:何謂學習型兼任助理?

A1:係指本校學生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第四點,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

Q2:何謂勞僱型兼任助理?

A2:係指本校學生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第六點,與本校存在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如屬承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Q3: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間僱傭關係之有無,如何認定?

A3: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2點規定,應就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 
人格從屬性:指學校對於所提供工作之進用、內容、報酬及終止等事項具有最終決定權;具有指揮監督關係,相較於專任助理之指揮監督關係,並無顯著不同者屬之。 
經濟從屬性:指領取之報酬係依學校訂定標準核發,協助學校教學或研究工作有勞務對價性,提供勞務所生教學研究成果非為自己,而係歸屬於學校者。

Q4:學習型兼任助理所指「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之範疇為何?

A4: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課程學習範疇如下: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目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

Q5: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是否一定要簽訂契約或書面文件?

A5:本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勞僱型兼任助理-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於到職日完成加保及簽訂勞動契約事宜。前述契約內容應包含聘期、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酬勞、權利義務及其他工作條件等事項。

Q6:「勞僱型」或「學習型」兼任助理遇有爭議時,可以提出申訴嗎?

A6:可以,程序如下: 
1.提出申訴前,請先向所屬系所(院)或勞務主管單位提出爭議調解處理,由主管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處理說明。
2.如無法解決,可向本校處理勞僱型兼任助理爭議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對於申訴處理結果,雙方如有不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Q7:計畫類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專簽辦理,是否需一人一簽?

A7: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需一人一簽,同意書請主持人與兼任助理親自簽名以資同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