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函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配合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宣導國 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
說明:
一、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 11200068251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 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 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次查前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四、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之規定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 日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請貴校轉知全體教職 員;若教職員尚有其他國民年金保險疑問,請其逕洽國民 年金保險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