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123

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

茲修正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2123公布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