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地
主旨:檢送修正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事實表」及新訂「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安置資遣教師作業流程」各1份,請查照辦理。說明:一、查教師法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次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二、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衝擊,部分私立大專校院已面臨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等組織精簡之情形,學校第 1 頁共 3 頁 1030301129 檔 號:保存年限:裝訂線教職員於未符合退休條件之情形下,將依規定辦理資遣。為保障教師權益,使教師安置作業更臻完備,爰本部修正「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增加相關安置措施之流程項目,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符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第1項,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之情事者。 (二)安置程序:1、校內安置:學校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訂定教師安置作業相關規定,符合適用範圍並具有安置意願之教師,學校應依規定辦理校內安置(如:轉任校內其他學術單位或行政人員)。2、校外安置:除宣導及協助教師至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進行登錄外,另須提供教師3個月以上參加校外轉職輔導(例如:本部推動之高階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計畫,或其他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訓練及媒介服務 ),並視需要給予教師帶職帶薪且減(不)授課之協助,以利教師參加校外轉職輔導。 (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經完成上開教師安置措施仍無法有效安置,或教師無意願接受前開安置措施者,依大學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提送學校教評會審查資遣原因。 (四)本部審議學校所報資遣案:教師資遣案經學校教評會審議完成後,函報本部同意後資遣。三、前開學校須提供教師校外安置措施一節,請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自104年8月1日起配合辦理。倘學校未依規定辦理前開安置措施,本部將自105年1月1日起納入私校獎補助款扣減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