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說明: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 10439896291號書函辦理。二、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48條之修正尚需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表及實務作業。爰俟完備相關法制及實務作業後,銓敘部及臺銀公保部將分別就法制及實務作業部分,通函各相關機關(構)學校,轉知相關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仍請各相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銓敘部 104年6月2日部退一字第1043983767號書函(本部104年6月 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75693號書函轉部屬機關(構)學校及其附設機構諒達在案﹝未含各私立大專校院﹞)配合第 1 頁共 2 頁 1113839079 檔 號:保存年限:裝訂線辦理相關事宜。三、本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及第7198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