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主旨:檢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作業流 程圖」、「作業流程檢覈表」及「提案表(含範例)」各 1份,請查照並確實遵守案件時程管制規範。
說明:
一、因應教師法及相關子法涉及旨揭案件之實體規範及作業程 序,前於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在案。為協助學校掌握處 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相關作業流程,減少程序 瑕疵情形,爰修正旨揭表件。
二、復為協助各校審慎並確實處理此類案件,以維護學生及教 師權益,茲就邇來通案性相關作業疑義,重申應行注意事 項,及此類案件處理時程管制規範如下:
(一)陳述意見部分: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應 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相關 規定。」為維護教師權益及確保學校措施之正確性,教評會審議時,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舉得不給予 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外,應依上開規定通知當事人陳 述意見,並視實務需要預留其合理之準備期間(第一 次陳述意見,以7日為原則)。當事人列席教評會陳述 之意見及教評會對陳述意見之回應,應於會議紀錄中 詳實載明,以完備教評會審議過程。 2、另查109年6月4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312號判決 略以,非校教評會成員,又非案件關係人,卻於校教 評會為無關審議內容之意見表達,足以影響該會作成 正確決定,且傷及校教評會決定之客觀公信力,已然 有悖設置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之立法精神,違反公正 作為之程序義務。爰教評會不宜邀請非案件關係人列 席陳述意見,以免影響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 平,而有程序違法之瑕疵。
(二)上級教評會變更下級教評會決議部分: 1、查大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復查本部98年12月24日台人(二)字第 0980216714號函略以:「……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 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 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 同,並得納入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 ……。」 54 2、以上級教評會有糾正下級教評會認事用法之功能,上級教評會變更下級教評會決議或退請重為審議時,應 於會議紀錄載明下級教評會所作決議未合法令或不當 之情事。另為避免教評會怠於審議,學校應衡酌於校 內教評會設置辦法中,妥為就此類案件之處理期限, 以及未如期完成之處置明定相關規範。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案送達及生效日部分: 1、學校應於收受本部核准函後3日內以學校名義發文通知 當事人及副知本部,並詳載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 關。其解聘或停聘生效日,為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 次日。 2、教師聘約期滿,經學校暫時繼續聘任者,依本部101年 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76271A號函規定,暫時繼 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 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是以,渠等之解聘、不續聘、停聘生效日期應為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次日。 3、另教師離職後始辦理解聘者,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 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以及本部109 年10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29679號書函略以, 解聘生效日應以聘約存續期間為限,並應溯至教師離 職之前1日為解聘生效日;管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起算 日,為該解聘送達教師之次日。 (四)不適任教師通報部分: 98 1、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 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 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者, 其服務學校應於解聘或停聘之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 至該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本部核准函、核准 後學校通知教師函、身分證明文件、教師證書、送達 證明等相關處理證明文件。 2、為期學校或本部核准案件後之通報作業確實執行,本 部將指定專責人員定期查核,並列為年度相關業務績 效考核評分參據。 3、另學校依教師法第21條、第22條核准(暫時)停聘之 案件,考量部分案件須視調查結果,續為必要處置, 爰均請於核准時副知本部。
三、基於前述案件關係學生受教品質及教師權益甚鉅,外界對 相關處理流程及時效亦多所關注,為利審議作業之確實及 有效管制處理時程,學校所報解聘、不續聘、停聘案經書 面初審有疑義者,除限期補正外,必要時將安排學校到部 協助釐明。學校教評會有教師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應審議或 復議而未如期處理,或未依限補正、補正資料仍疏漏舛 誤,或經本部核准後延宕未即以學校名義發文送達,或有 未依規定辦理通報及其他疏失者,均依情節輕重追究學校 相關督導及執行人員責任。
四、各校於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時,請確依旨揭作 業流程圖及相關表件審認辦理。基於相關作業表件配合實 務問題與處理流程即時調整精進之需要,嗣後類此表件之正,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將於相關網站上載更新並採 即時通訊軟體群組通知,不另行文,請學校函報此類案件 前應先行檢視更新表件。 五、學校函報本部核准時,應檢附填妥之作業流程檢覈表、提 案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3份,俾利審核。相關表件電子檔 請逕至本部人事處網站/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相關規 定專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Default.aspx)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