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主旨:函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提醒國內各級學校赴越南、柬埔寨 地區辦理「海外志工服務」、「見習」、「研習」、「實 習」、「授課」及「其他非觀光事宜」等相關訊息,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胡志明市辦事處107年7月9日胡志字第10712817690 號函辦理。
二、因應新南向等政策之各級學校師生赴東南亞進行海外志工 服務、見習、研習、實習、授課及其他非觀光事宜之個人 與團體甚多,請各校確實依各當地國之簽證規定,申請與 取得於海外所辦事項相符之簽證(非觀光簽證)。
三、各相關人員所需申辦之簽證種類及應備文件,請逕向各該 國駐外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