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旨:重申教育中立原則,請各校於辦理特定宗教性質活動時確
實遵守相關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3年10月14日全教總私字第
1030000353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私立學
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
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
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辦理。」。
三、次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
關之工作或活動。」及私立學校法第7條規定:「私立學
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
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四、綜上,為維護教育中立,請恪守前揭規定,並尊重行政人
員、教師或學生宗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