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主旨: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請貴校轉知教師陳情建議管道
,並請於103年9月17日前填復「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待遇標
準調查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教師如有相關陳情建議事項,
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edu.tw/)─
「意見信箱」提出意見,並請貴校協助轉知。
二、另查本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
令核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如下:
(一)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
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衡酌其規定之意
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以保障
其生活,並鑑於本(年功)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
本給與,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
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與之月支
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私立學校
未符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前調整完竣。
(二)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
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
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
(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未依本解釋令規定辦理者
,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以違反教育法令論處。
三、為持續了解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待遇標準,請於103年9月17
日(星期三)前將旨揭調查表以公文函送本部,並以電子
郵件傳復excel檔至
四、檢附「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待遇標準調查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