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30
聯絡人:安若稷
電 話:(02)7736-6044
受文者:元智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法(一)字第10201143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規範、總說明、逐點說明(0114341A00_ATTCH1.doc、
0114341A00_ATTCH2.doc、0114341A00_ATTCH3.doc,共3個電子檔案)
主旨:轉知法務部訂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
規範」(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102年7月24日
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2年07月24日法資字第1021150837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範與民眾權益有關,法務部已一併建置於該部主管
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如有申請需要,請逕依其
規定向該部提出。
正本: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構)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各公私立大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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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
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重製、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
(四)申請者於本部授權使用期間內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本部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授權,申請者如需續用,應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續用申請(附件一),本部有權依據申請者之使用狀況,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續用之申請。
三、取得公開資料申請作業
(一)申請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自然人及依據我國法律所設立之本國、外國法人,得依本規範向本部申請提供公開資料。
(二)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填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申請表」(附件一)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將配賦一組帳號及密碼,供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逕至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下載本部所提供之公開資料。本部有權審查申請之理由、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申請者之申請。
四、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者應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申請者應遵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三)申請者使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申請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五)申請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嵌入「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申請者應將加值衍生物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並同意回饋相關之應用成果,無償供本部參考,並同意配合本部需求辦理政策或活動宣導。
(七)申請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誤或遺漏,應通知本部修正,且應於每年
(八)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申請者不得將本部公開資料再授權、轉移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利用。
(九)申請者如欲變更申請使用之目的或範圍,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變更申請(附件一),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其授權期間仍維持原核准之使用授權期間。
(十)申請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應由申請者負其責任;若造成本部受有損害,申請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之使用授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申請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申請者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
2、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申請者加值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
3、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
(二)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續用,或申請續用授權未獲本部同意,當然終止授權,不得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三)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書面主動告知停止使用者,終止授權。
(四)申請者因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經本部終止授權,於本部終止授權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五)終止授權後,申請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申請者公開資料者,縱申請者受有損害或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附件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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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型 |
£初次申請£續用申請 £變更申請£終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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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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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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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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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姓名 |
£同申請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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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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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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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_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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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開發期程 |
(請簡述預計開發期程及上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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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開發程式語言及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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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授權期間 |
£1年 £2年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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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授權資料範圍 |
£中文法規(£法律以上位階 £命令位階) £英譯法規(£法律以上位階 £命令位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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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目的 與範圍 |
(請清楚說明申請目的及使用範圍,如為網頁須註明網站名稱及網址、手機軟體須註明軟體名稱及適用手機系統、專案計畫須附上計畫書或契約等,如為變更申請,請分別載明變更前後之申請目的及使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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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回饋事項 |
£1.同意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2.同意回饋相關之應用成果,無償供本部參考。 £3.同意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配合本部需求辦理政策或活動宣導。 £4.同意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載明資料來源及設定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另若為行動化應用軟體之加值衍生物,則再配合本部需求嵌入「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 £5.其他回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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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已詳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 ,並同意遵守所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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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印章) 代表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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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法務部填寫)
收件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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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本部審核 原則 |
本部將依申請者承諾回饋之事項及申請目的與範圍,作為本部准駁申請及核准授權期間長短之依據。 審核原則如下: 1. 廠商承諾回饋事項不符前4項者,將不同意受理申請。 2. 廠商承諾回饋事項符合前4項者,將視申請目的與範圍,核准最長不超過2年之使用授權。 3. 廠商承諾回饋事項除符合前4項外,若有其他承諾回饋事項,將視其他回饋事項內容,核准最長不超過3年之使用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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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情形 |
□ 同意。 核准授權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核准編號: 授權帳號:_______________ □ 通知補正。 補正理由: □ 不同意。 理由: |
附件二: (核准編號: )
應用成果表
申請者: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聯絡電話: Email:
統計時間: 年£上半年度 £下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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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或服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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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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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網址(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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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線日期(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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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料更新週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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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成果(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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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截至 上年度為止 |
應用服務統計情形 |
累計截至 目前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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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使用人數 |
整體查詢次數 |
新增使用人次 |
查詢次數 |
新增使用人次 |
查詢次數 |
新增使用人次 |
查詢次數 |
新增使用人次 |
查詢次數 |
整體使用人數 |
整體查詢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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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2月 |
3月 |
上半年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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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5月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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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8月 |
9月 |
下半年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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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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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若為網頁服務請填寫網址,若為行動化應用程式請填寫下載網址及適用手機系統,若非對外開放之產品或服務請填寫內部使用,其餘請視開發之產品或服務性質填寫。
註2:若介接資料尚未使用,請標註預計上市期間及原因;若為學術單位,請標註研究進度。
註3:若該月因介接資料尚未使用,無法填報應用服務成果時,請填寫「-」以為區別。另填報下半年度服務成果時,請一併載明上半年度服務成果。